为加强对全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根据《江西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经江西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江西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订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规划及阶段性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问题;发挥各成员单位优势,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支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情况;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召 集 人:孙菊生 副省长
副召集人:罗勇兵 省社联主席
成 员:汪立夏 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
吴 鹏 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
张耀霞 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
刘克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潘之钰 省文化和旅游厅二级巡视员
朱烈滨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白文松 省广电局副局长
姜国敏 省总工会副主席
胡振燕 团省委副书记
张晓雯 省妇联副主席
李方明 省社联副主席
高莉娟 省委党校副校长
钟小武 省社科院副院长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等。(二)会议由召集人或由其委托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和联络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学者列席,研究相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根据《条例》,结合工作职能,落实本单位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所承担的各项任务。每年向联席会议报送本单位在职能领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情况。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报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五)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备案;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省社联:组织协调各市、县(区)社联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指导省属社科学术社团和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制定并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学术研究、对外交流和人才培训。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专家队伍建设,把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同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等结合起来,组织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省司法厅:指导和推动《条例》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法治考评、普法考试、各地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宣传长廊、普法网站等公共普法平台,加强法治建设宣传力度。省财政厅: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投入,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开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普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法律法规及其他知识;将优秀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相应系列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内容。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指导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游览中心、风景名胜区等公共文化场馆充分发挥平台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省卫生健康委:推进卫生健康宣传,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人员和全科医生做好科普或者科普志愿者工作,推进卫生科普工作创新发展。省广电局:协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积极开办社会科学普及类宣传栏目和公益广告,鼓励和扶持制作、播出社会科学普及类节目。省总工会:充分利用工会组织体系、平台,结合职工的需求开展安全卫生、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把社会科学普及宣传融入到职工文化建设、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职工志愿服务等活动中。团省委:充分利用团委组织体系、平台,结合青年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组织开展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主题活动。省妇联:充分利用妇联组织体系、妇联融媒体平台、“赣鄱红色娘子军”宣讲团及家教研究会等,发挥妇联引领联系服务妇女的独特优势,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众性实践活动。省委党校:充分发挥党校专家学者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党的创新理论、党史知识、红色文化宣讲阐释和普及。省社科院:充分发挥社科专家在社会科学普及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科研人员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研究、普及读物创作和社会科学普及宣传。